严管露天秸秆焚烧 守护夏日蓝天净土——梁某某露天焚烧秸秆案
2026-06-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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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2026年6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新小区西南侧400米处时发现现场存在黑色焚烧痕迹,现场火焰已扑灭。经核实,当事人为梁某某,涉嫌违反《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6月1日,当事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露天焚烧油菜秸秆等物品,因风大致火势蔓延,点燃附近田地中收割后残留的小麦秸秆,后经村干部、消防部门合力扑灭。经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新美村村民委员会卫星定位测定,现场过火面积约8亩(约5333平方米)。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根据《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并参照《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当前正值夏季秸秆处置关键期、火灾防控高危期,露天焚烧秸秆看似是“省事小事”,实则是违法违规、隐患极大的行为,不仅会污染空气、降低空气质量、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干燥天气下还极易引发燎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在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温馨提醒广大农户、种植主体及辖区群众:秸秆禁烧是法定责任,绝非可有可无的小事,辖区全域严禁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田间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请自觉摒弃“图方便、存侥幸”的错误心态,主动采用秸秆还田、回收利用、集中清运等绿色合规方式处置田间秸秆。
下一步,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夏季田间巡查力度,实行全天候、全覆盖巡查管控,对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从严落实处罚,常态化以案释法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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