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2025年4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调查,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虽发文成立生产部负责全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任命石某、郑某为公司安全管理员,该公司成立的生产部只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负责公司级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也未在生产部内安排其他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另外该公司虽任命石某、郑某两人为公司安全管理员,但只有石某一人作为公司的专职安管员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郑某只是作为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季节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时机召集参训人员。与《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不符。现查明,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2.周某(嘉兴市某喷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5年5月6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某喷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周某作为嘉兴市某喷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已交办其组织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任务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此负有责任。现查明,周某(嘉兴市某喷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嘉兴市某喷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案。2025年5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压铸车间在用的用于熔融铝锭的精炼保温一体炉(双烧嘴燃气炉)在熔融金属泄漏、喷溅范围内的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严重(未保持流淌状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前述事故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调查,该公司在2025年4月11日安全检查时已自行发现前述事故隐患,但直至执法检查当日止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现查明,嘉兴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4.陆某,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封堵出口案。2025年5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玛蹄脂生产车间(丙类,根据设计图纸共531.04平米)西侧出口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北侧出口封堵且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的规定。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封堵出口的行为,陆某作为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封堵出口的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5.沈某、嘉兴市某喷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5年5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某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水车间北侧中间的出口处指示灯损坏,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10.1.10等规定。现查明,嘉兴市某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沈某作为嘉兴市某喷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沈某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6.许某,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5年3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润滑脂生产车间(丙类,建筑面积276平方米)东北侧设置了出口,现场设有安全出口指示标识及应急照明灯,但该出口需经过导热油锅炉房后再通室外,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2条规定的紧急疏散要求。2025年3月25日,该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许某作为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许某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某油脂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