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单位:秀洲区油车港镇茶园北路333号嘉兴市秀洲区兴港创业中心
隐患问题:疏散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唐某某当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首次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唐某某是首次发现其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后,依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在告知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进行改正“首违不罚”,且当事人当场整改后,未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在第二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后,则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唐某某当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彰显了法治温度。“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影响法律权威和公信力,《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为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规范执法,让群众及企业感受法治温暖。
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和涉及品牌予以曝光:
2025年4月11日19时21分,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苏嘉路与嘉爱斯路交叉口北面150米电瓶车起火,起火原因系车辆电池故障后热失控引发火灾。
起火电动自行车品牌:赛鸽
起火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未知,经现场勘验,车辆过火后已烧(损)毁,无法获取企业相关信息
起火电动自行车电池品牌型号::经询问当事人,该电动自行车更换过原装电池,但更换的电池品牌未知,车辆电池过火后已烧(损)毁,无法获取电池品牌
起火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企业:未知,车辆过火后已烧(损)毁,无法获取电池生产企业
电池类别:铅酸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