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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合镇垃圾分类曝光台(第六期)
2026-03-24 16:36 来源: 撰文

知道您赶时间上班、送娃,生活不易,赶时间不是“随手扔”的理由。您多走的两步,是文明的距离;您随手一扔,却是保洁员弯下腰的辛苦。曝光不是目的,改变才是初衷,再急,也请让垃圾入桶,文明不赶这一秒。


条例科普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办公室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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