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随手一放,别人有样学样
别人扔桶边,不是你也扔的理由
不跟风,不效仿别人的错误
本期曝光台选取辖区新大蓝庭“一堆垃圾的成长史”,请大家引以为戒,不做“坏榜样”,不跟风错误。

条例科普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办公室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