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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有新调整!各地具体政策别错过
2026-04-17 17:25 来源: 撰文




  近期,浙江省多地陆续出台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相关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可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一起了解~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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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30万元提高到180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超过9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15倍调整为20倍。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


  (一)人群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1.新市民、青年人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2.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

  3.高层次人才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保持不变。


  (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或者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保持不变。


  (三)符合上述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享受额度上浮优惠不受次数限制。同时符合人群类型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可按不同类型择高叠加计算,最高叠加上浮比例为70%。  


  四、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所购房屋契税,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


  六、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买、建造合同后满5年,累计提取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七、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八、缴存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年可对家庭名下1套自住住房按实际物业费支出提取1次,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九、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杭州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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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参照《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6〕1号)精神,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最高额度和倍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30万元提高到180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超过90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15倍调整为20倍。


  二、关于贷款额度上浮优惠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


  (一)人群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1.新市民、青年人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2.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


  (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或者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保持不变。


  符合上述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享受额度上浮优惠不受次数限制。同时符合人群类型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可按不同类型择高叠加计算,最高叠加上浮比例为70%。  


  三、关于优化贷款认定规则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


  (一)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

  (二)住房出售情况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权属转移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契税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2026年4月1日(含)后支付契税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时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一套住房限提取1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


五、关于放宽购建住房提取时间限制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在房屋持有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合同后满5年,累计提取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2026年4月1日前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关于家庭代际互助支持提取

缴存职工2026年4月1日(含)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可凭有效关系证明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七、关于支付物业费提取

  缴存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名下1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年提取1次,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支出(含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车位管理费),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申请时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支付的物业费由缴存职工及配偶如实申报或提供发票确定。未如实申报的,按规定记载其失信记录,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一、二、三项信贷政策,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网签时间为准,2026年4月1日前已完成合同网签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本通知申请材料可通过共享渠道获取的,免提供。未及事项按原有规定执行。



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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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缴存人实现从“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的消费升级,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于3月3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共9条,涉及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增加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等。各条政策内容如下:


  一、缴存人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60万元/户。非首次首套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户。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20倍调整为25倍。


  二、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家庭,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具有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缴存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上浮20%、30%、40%。


  三、政策发布之日起,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本条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为不低于20%。


  五、丰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在现行按月缴存基础上,增设按季、按年缴存方式。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可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测算。


  六、政策发布之日起,产权人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须不早于政策发布之日)的,在持有该房屋期间,可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适用于二手房及已交付的住房),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七、政策发布之日起,产权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支付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票开具时间须不早于政策发布之日)的,在持有该房屋期间,可凭相关缴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2026年5月6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每人每次提取限额为5000元,当年未提取的不结转。


  八、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人,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房屋总房价;首付款比例、认房认贷标准以及上浮政策参照我市现行二手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不受原购房网签时间限制。


  九、自2026年5月6日起,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发生婚姻关系变化或其中一方死亡的,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借款人变更或共同借款人变更业务。



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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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与业务操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最高可贷额度计算

  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确定最高可贷额度:一是在单笔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的基础上,结合可享受的贷款优惠上浮政策确定;二是按所购住房总价的40%确定。


  二、阶段性放宽贷款利率认定

  自新政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


  三、支持提取金额列入贷款额度计算范围

  单位缴存职工自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的提取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还贷条件

  缴存人办理按年或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再保留6个月的月还款额;已办理按月冲还贷的缴存人,若后续出现账户封存情形,不影响其月冲协议履行。


  五、支持直系亲属互助还贷按年提取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偿还住房贷款时,若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覆盖当期还款金额,需以现金进行补充还款的,补充部分可按年度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被提取方须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缴纳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时,所缴纳的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实际缴纳后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每套住房仅限办理一次提取,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税费金额。


  七、放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缴存人及其配偶异地购房的,不再受双方缴存地、户籍地限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以上政策自2026年4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嘉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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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促进消费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以旧换新”购置住房、改造住房等“好房子”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优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多次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累计购房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购房提取总额和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多套房屋物业费

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凭其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套自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合同、物业服务管理费发票(包含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车位管理费等)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不大于12个月(含)的物业服务管理费总额。


(三)支持购房缴纳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自住住房契税且除本套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凭本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每人仅限提取一次,且合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缴契税金额。


(四)支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自住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且除本套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凭本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合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后续补充款项的发票,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发票每人仅限提取一次,且合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缴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五)支持房屋局部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进行局部改造且除改造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凭改造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合同、购买支付凭证及现场施工照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改造(含门窗(含阳台封窗)、卫生洁具(成品浴室柜、马桶)及橱柜等)的费用,每个家庭仅限提取一套,每人仅限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5万元。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资金运行等情况,研究是否延长政策期限。


支持房屋局部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及审批流程:缴存人需携带全部所需材料,其中购买支付凭证须注明购买人(购买人须为缴存人本人或配偶)、房屋地址(需与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合同对于的房屋地址一致)、品类、支付金额、购买时间,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申请时需签订承诺书。中心受理后60天内完成审批,将相应住房公积金提取至个人银行卡。缴存人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嘉公积金〔2021〕26号)进行处理。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以旧换新”购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购买自住住房用以置换家庭名下旧房,被置换房屋已出售或已挂牌出售且该房屋所对应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本次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时,住房贷款次数及房屋套数仍按被置换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认定结果执行。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资金运行等情况,研究是否延长政策期限。


(二)调整组合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人家庭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执行‌,此前已办妥一般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绍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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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公积金惠民优居八条举措


一、上调租房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额度由2000元/月·人上调至2500元/月·人。

二、放宽购房提取范围

新购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附属地下室、车位(库)的费用纳入购房提取范围。

三、优化购房提取频次

购房5年内,可每年办理一次购房提取;购房超过5年且从未办理购房提取的,允许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5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四、优化还贷提取频次

还贷提取可自由选择按季、按年或签约按月转账等模式。其中,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结清贷款3年内,可每年办理一次还贷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一次性结清贷款额;结清贷款超过3年且从未办理过还贷提取的,允许办理一次还贷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一次性结清贷款额,且不得超过结清贷款3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五、优化更新改造提取

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月缴存额大于还款额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对持有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实施更新改造,购房3年内、或购房超过3年且房龄在15年以上的,可按2000元/平米的标准办理一次提取,每套最高限额25万元;同一家庭仅允许选择一套住房办理一次提取;同一住房因交易办理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本政策暂定执行至2027年4月30日)

六、优化认房认贷标准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家庭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本政策暂定执行至2027年4月30日)

七、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可降至15%。

八、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由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围内,可自主确定缴存基数,自由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存,允许一次性补缴,每年累计补缴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上述政策从2026年4月30日起执行,其中贷款业务以受理日期为准。



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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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灵活缴存使用机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持自由选择按月、多月或预缴等方式缴存。同时支持灵活提取,可不按规定提取情形按需提取。

二、支持物业费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按每户家庭不超过10000元/年的标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每年可提取一次。

三、支持购房契税提取。缴存人家庭购买金华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税票时间未超过5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契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一套住

房仅限提取一次,房屋套数不限。

四、放宽购建房提取时间限制。缴存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不受时间限制,凭有效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购房提取额和贷款额合计不应超过购房总价。新政过渡阶段(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所购房屋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予以购房提取1次。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1日起执行。


关于优化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家庭(缴存人及配偶,下同)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进一步支持“租购并举”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本人及配偶近12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租赁住房的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三、加大购买商品房现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缴存人家庭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30%。

四、支持“以旧换新”住房消费

缴存人家庭出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30%。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暂行)》执行,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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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域住宅套数认定规则

市本级按古城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空港新城和高铁新城等五大区域划分,购买不同区域间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按首套认定,给予首套利率。各县、市可以以乡镇、街道区域划分。同时取消10年内不得有3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限制的要求。(此政策不适用于商转公业务)

二、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按首套认定,给予首套利率。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差异化上浮

1、对购买符合“好房子”设计条件的或超144㎡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5年以上,缴存余额超30万元且月缴存额超5000元的,缴存人在首付后可申请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结婚3年内购房、一孩家庭购房或购买配售型保障性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称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分别增加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购买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房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以旧换新”或房票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若符合“首套首贷”条件的(新旧住房按同一套计),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

3、鼓励非公企业缴存职工在年度缴存限额内一次性自愿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取消男女贷款期限差别,借款人申请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68周岁。(此政策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五、缴存人子女在户籍地、工作地或公积金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可提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间截至购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所载明的时间之后的24个月内。

六、延续扩展家庭代际互助政策

缴存人(产权人)在衢州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在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不足部分可提取双方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账户余额。

七、支持住房配套提取

缴存人在衢州市范围内加装电梯、更新电梯,购买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在衢州市范围内缴纳购房契税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截至有效证明材料所载明的时间之后的24个月内。

八、支持住房更新或适老化改造提取

缴存人在衢州市范围持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建房)时间在10年(含)以上的(限一套),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一次最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于住房更新或适老化改造,最多可提取2次。(此政策在个贷率超过95%后暂停执行)

九、支持住房消费提取

缴存人在衢州市范围持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家电、家具等住房消费相关联消费品(单品2千元至10万元(含))后,可凭当年度内的衢州市消费补助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1.5万元单品(含)以下按实际支出提取,1.5万元以上单品至3万元单品(含)按1.5万元提取,3万元以上单品按50%提取)。本条政策属于住房更新或适老化改造的延伸,与提取缴存额用于住房更新或适老化政策不叠加使用。(此政策在个贷率超过95%后暂停执行)

十、取消不同类别提取应间隔12个月的时间限制。

十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时限延长至24个月内。

十二、支持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可按月、季、年提取公积金。

十三、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锁定账户余额抵押金和办理按月直付房租转入住房租赁机构。鼓励住房租赁机构给予租住的缴存人一定租金优惠。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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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好房子”贷款额度。自2026年1月1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新房,该楼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好房子”的,可按其现有贷款额度上浮50%。除装配式建筑、绿色低碳建筑外,其余各类上浮优惠政策可叠加适用。


  二、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无公积金贷款或月缴存额大于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人,其舟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房龄满8年(含)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装修费用。提取额度按不动产权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00元,提取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共享数据可获取的无需提供)。每个家庭仅限提取一套。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支持回迁房交易跨行汇款。回迁房交易中,房屋出售方持有银行卡为非购房人(借款人)贷款银行发行卡的,支持直接将贷款发放至出售方持有的有效银行卡,不再要求房屋出售方另行办理新卡。


  四、完善无房职工在线提取服务举措。持续深化租房提取“零材料、秒办结”,进一步提升数据共享水平,推动在线服务向“更智能、更便捷、更安全”迈进。


  以上政策自2026年3月16日起实施。



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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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作用,着力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贷款认定标准

  家庭成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相应的住房已出售的,按首套房政策标准执行。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三、优化可贷额度的贷款计算公式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其提取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四、优化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自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按实际需求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购房提取额达到购房总价或选择的住房被出售后终止提取。


  五、扩大购房提取范围

  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支付的交易税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他辅助用途房(房屋所在小区的储藏室、车位、车库)等可纳入购房总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自住住房可分类申请各补提取一次。


  六、提高无房租赁住房提取额度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一年内可多次提取。


  七、开展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业务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为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各年度物业管理费用。允许多年度同时提取,同一张物业管理费发票可提取一次。


  八、支持旧房自主更新

  持有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满10年及以上并未出售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同一职工限提取一次,每套住房的提取限额为1000元/平方米。


  以上政策自2026年3月23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文并负责解释。



丽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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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提振住房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多孩家庭、青年人、新市民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支持旧房装修提取。住房所有权人对取得不动产权证10年(含)以上的老旧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装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装修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且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三、将自住住房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缴存人支付家庭任意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5000元。


  四、将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支出纳入提取范围。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称“税费”)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税费总额。


  五、优化购房提取频次、时限。缴存人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凭购房材料每年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六、支持还贷提取家庭共济。支持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借款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均余额标准。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任意情形提取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可贷额度。


  八、实施青年人、新市民“青春聚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给予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青年人、新市民200元/人的一次性缴存补贴。缴存补贴免申即享,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的业务支出中列支。青年人、新市民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青年人、新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提取限额上浮50%。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中涉及青年人的认定标准由申请业务办理时“未满35周岁(含)”调整为“未满45周岁(含)”。新市民的认定标准由申请业务办理时距离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设立个人账户时间“未满3年(含)”调整为“未满5年(含)”。


  九、加大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同一对夫妻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可贷额度上调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个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30倍。


  十、加大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低碳建筑的支持力度。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


  十一、加大住房“以旧换新”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缴存人参与“以旧换新”,即出售我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1年内在该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


  十二、优化购房贷款首付比。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15%。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商业部分贷款首付比例执行。


  十三、优化大病提取频次、额度。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的,医疗期间缴存人可按需灵活提取,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期间实际自负费用。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第二条实施至2027年3月19日。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原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服务入口





您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支付宝“浙里办”小程序搜索“住房公积金”,进入服务。

服务攻略





进入后,您可使用公积金余额查询、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证明打印等服务。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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