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秀洲首页 > 部门联动
【法眼看城事㊷】履带车严禁“任性”上路!违规行驶城市道路必被罚——陈某某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案
2026-08-24 14:53 来源: 撰文


案情回顾

2026年8月7日10时30分许,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秀洲区油车港镇将军路上有一辆黄色履带挖掘机停在路面上,车内有一驾驶员,履带上未见胶条等有效保护措施,路面上有明显行驶痕迹。

经核实,当事人为陈某某,2026年8月6日,当事人所有的履带挖掘机因挡住了大型设备进入油车港镇将军路下沉位置修缮工程施工,为避让设备,当事人于当日早上7点30分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履带挖机开至将军路,在将军路上行车距离约3.5米,造成将军路路面上有一处明显行驶痕迹,经测量,面积约为3.5平方米。2026年8月8日,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履带挖掘机已安装胶块等保护措施。

本案中,当事人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第101条第一档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裁量基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综合执法提醒

城市铺装道路严禁履带车擅自通行,切勿因施工距离近、图便利心存侥幸,直接驾驶履带车辆上路行驶。履带车辆极易碾压破损路面,不仅破坏市政公共设施、增加道路维修成本,还易干扰正常交通秩序,引发安全隐患。工程履带设备转运须采用平板拖车合规运输,确有特殊通行需求务必落实防护措施,依规规范作业,共同守护城市道路完好与出行安全。

下一步,综合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城区主次干道、施工路段巡查力度,常态化严查履带车违规上路、损毁市政道路等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希望各施工主体严守法律法规,规范施工行为,共同守护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畅通。



来源: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签: 责任编辑:

秀洲新闻网

看秀洲微信

分享到:

秀洲区新闻网络信息中心 - copyright © 2009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573-82721592

举报邮箱:xzwxb@xiuzhou.gov.cn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ICP备09103386号  浙新办[2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