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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电子秤新规 加强电子秤强制检定的提醒告知书
2026-08-18 15:10 来源: 撰文

各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市场主办方:

《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以下简称新《型评大纲》)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以下简称新《检定规程》)将于2027年1月8日起实施。为推动两项计量技术规范落地实施,强化经营单位电子秤强制检定,进一步规范计量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新规适用范围

新《型评大纲》和新《检定规程》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


二、新规核心变化

(一)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电子计价秤秤体外壳被非法开启时自动锁机,仅授权人员可凭高保密性动态密码解锁,从源头杜绝拆机改装、加装作弊模块等违法行为。

(二)唯一身份,全程可溯。每台电子计价秤配备出厂唯一身份信息,通过扫码即可核验产品全流程溯源信息;信息不一致的,属于假冒或无证产品,严禁入市销售使用。

(三)统一“三码一封”。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必须完整有效,实现电子计价秤生产、检定、维修、使用全流程闭环管控,相关数据同步接入全国电子计价秤智慧计量监管平台。


三、对相关经营主体要求

(一)生产企业

生产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应当取得符合新《型评大纲》要求的型式批准证书,并严格依照批准的型式制造和销售。

(二)销售、维修单位

1.自2027年1月8日起,不得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新技术规范的电子计价秤。

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如实登记并妥善保管进货台账,确保所售商品来源合法、信息可溯。

3.不得非法改装设备,严禁对电子计价秤加装作弊装置、改动计量参数,不得提供非法改装服务、技术指导及相关配件。

(三)使用单位(用于贸易结算)

1.全面自查在用电子计价秤,鼓励提前更换新规电子秤。2027年1月8日起,新购置的电子计价秤须符合新《型评大纲》相关要求。

2.规范管理电子计价秤,完善进货台账,确保设备来源合法可溯。

3.规范使用计量器具,积极配合强制检定工作;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禁止投入使用;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计量准确。

4.现有合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年1月8日。

(四)集贸市场主办者

1.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在2027年1月8日前更换新规的公平秤。督促市场内商户对1月8日后检定到期的老规电子秤及时进行更换,并依据新《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后使用。

2.积极推动符合新技术规范要求电子计价秤的更换工作,对市场内商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做好管理,逐一登记建档,统一申请检定,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3.加强日常巡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并上报。

4.配合做好电子计价秤新技术规范的宣传普及工作。

(五)电子计价秤强制检定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1.电子秤强制检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等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非自动衡器)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畴。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主动完成自查整改与设备更新,规范计量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使用单位选购电子计价秤时,重点查看设备铭牌标识,核对铭牌是否清晰标注“依据型式评价大纲:JJF 2184-2025”字样,确保采购使用合规产品。在设备采购投入经营活动前,主动通过E-cqs平台(网址:https://psp.e-cqs.cn/)对电子秤申报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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