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城事㊹】取水不可“超量”!这起不予处罚案件,请企业引以为戒——嘉兴某纺织公司未按许可要求取水案
2026-10-28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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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2026年9月1日,本机关接到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移交函称:2026年8月26日线下检查发现嘉兴某纺织公司在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某工业园内实施涉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9月2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取得的取水许可证中载明的取水量为9.5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6年1月1日到2026年8月26日期间实际取水量是95487立方米,超出许可取水量0.0487万立方米,在收到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停止河道取水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许可要求取水。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一种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持证取水不等于无限制取水,取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地点、用途等许可条件规范取水,同步保障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如实建立用水台账,做好水量统计。确需增加取水量、变更取水相关条件的,应当提前向水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超量取水。
不予行政处罚是包容审慎的监管举措,并非违法的 “免罚护身符”,违法行为本身依然定性为违法,相关情况会记录留存。各用水主体要引以为戒,主动开展涉水合规自查,树牢节水守法意识。如再次发生同类涉水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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