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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城事㊸】12起涉画眉鸟行政处罚案件警示——切莫触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线
2026-09-29 16:25 来源: 撰文


案情回顾

2026年8月7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洪合中队通过前期细致排摸布点,于当日早上联合属地派出所、国土所对洪安路东侧洪合公园中涉嫌多起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进行收网打击,一举查扣鸟笼38个、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37只,涉案当事人12名。

经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区分局鉴定,涉案的37只鸟类的品种均为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5000元。上述12起涉画眉鸟行政违法案件,涵盖了三类典型的违法行为: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6起、非法携带国家重点保护动物2起、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2起。

本次查处的非法购买、携带、饲养购买画眉鸟案件中,涉案的12名当事人均为鸟类爱好者,画眉鸟用于饲养赏玩,未发现赌博牟利情形,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裁量基准,我局依法对12位当事人拟作出没收涉案画眉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罚款,共计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执法提醒

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不少鸣鸟爱好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画眉鸟只是传统观赏鸣禽,却不知法律风险。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未经许可,非法购买、无合法手续携带运输画眉鸟,以及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在家饲养、留存繁育后代,均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没有 “小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请大家自觉抵制猎捕、交易、携带、无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购买、不饲养画眉鸟等保护动物,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及时举报,共同守护野生动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



来源: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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