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裘某,嘉兴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6年08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1、该公司仓库(丙类)东侧出口安全警示标志 为贴纸(未采用光电式)且未设置应急照明灯,仓库西侧出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和应急照明灯,组装车间(丙类)东北侧出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贴片车间(丙类)东侧出口安全警示标志为贴纸且未设置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和第10.1.8条、第10.1.9条规定;2、 该公司通往东侧楼梯间出口处的应急照明灯故障,备用电源供电不足,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4条规定。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 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调查:嘉兴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裘某作为嘉兴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嘉兴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对裘某(嘉兴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