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叶某,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6年05月12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已停产,现从事厂房租赁,将 厂房出租给多家承租单位,该公司提供的部分租赁协议未与租户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日公司总经理叶某表示与所有租户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与部分租户签订租赁协议;未见对租户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记录;厂区内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某氟塑制品厂、嘉兴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家租户疏散出口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租户嘉兴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停产中,存在住宿,现场见煤气瓶,厨具。经调查: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存在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叶某作为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叶某(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2.姚某,嘉兴市秀洲区某制品厂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6年05月12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承租单位嘉兴市秀洲区某制品厂西北侧的应急疏散出口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 条和第10.1.9条的要 求。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某制品厂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姚某作为嘉兴市秀洲区某制品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姚某(嘉兴市秀洲区某制品厂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秀洲区某制品厂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3.杜某,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6年05月12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承租单位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西侧和南侧的应急疏散出口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和第10.1.9条的要求。经调查: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杜某作为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杜某(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4.邵杰,嘉兴市宇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 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6年05月12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承租单位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东侧和西侧的应急疏散出口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不 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 条和第10.1.9条的要 求。经调查: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邵某作为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邵某(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5.安徽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现查明,2026年4月18日-4月19日期间,安徽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危险化学品聚氨酯树脂共计86罐(净含量:1000KG/罐),总净含量86000KG,存放在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开发区新南洋路379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家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中前述仓库一号储存间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聚氨酯树脂30罐(每罐1000KG),非危险化学品聚酯多元醇78桶(蓝色桶20桶、银色桶58桶,每桶200KG);二号储存间储存危险化学品聚氨酯树脂10罐(每罐1000KG);三号储存间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聚氨酯树脂46罐(每罐1000KG),非危险化学品聚酯多元醇128桶(银色桶,每桶200KG)、非危险化学品2-甲基-1,3-丙二醇40桶(每桶200KG)。另有一号储存间温湿度计损坏、三号储存间未设置温湿度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8.3条等规定。经调查,安徽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安徽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6.俞某、浙江某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出口锁闭、封堵,未保持畅通案。经调查,浙江某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4号车间东北侧楼梯间疏散出口存在锁闭的情况。现查明,浙江某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疏散出口存在疏散出口占用、锁闭或封堵,未保持畅通的违法行为;俞某作为浙江某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俞某(浙江某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对浙江某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7.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现查明,2026年4月6日,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危险化学品过氧苯甲叔丁酯(CAS号:614-45-9,有机过氧化物,C类液体)共计101 桶(净含量:25KG/桶),总净含量2.525吨,存放在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福特路的嘉兴市某绝缘有限公司(2025年3月、4月已全面停产,生产工艺设备搬迁至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云母生产厂房西侧车间内,其中西隔间存放96桶,东隔间存放5桶;该车间现场设双重门,属密闭场所,现场无通风、灭火设施,西隔间内过氧苯甲叔丁酯(CAS号:614-45-9)边另放有木质托盘、木板、白色海绵类物质等可燃物,不符合《有机过氧化物分类及品名表》(GB28644.3-2012)第8 章列项b、列项g等规范关于储存要求的规定。2026年4月13日完成对前述危化品清场。经调查,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8.浙江某涂料密封胶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现查明,浙江某涂料密封胶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2(丙类)存放有60吨(60桶,1吨桶/桶)腐蚀性化学品”,远超当日当班使用量。生产车间 2(丙类)东侧循环水池未按《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1条规定设置防护。经调查,浙江某涂料密封胶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涂料密封胶有限公司予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