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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2026年截至6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6-09-17 17:13 来源: 撰文

1.嘉兴市某石油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2025年12月24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中油第三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加油站未为卸油从业人员邬某配发防静电鞋,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5.0.16条及附录C、《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5.1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GB12158- 2024)第10.1条等规定;该加油站对备用充电电池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2025年12月24日检查当日卸油区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声光报警失效;嘉兴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中油第三加油站为嘉兴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调查,嘉兴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2.某(嘉兴)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2026年1月27日,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某(嘉兴)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气体检测仪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进行定期检测。现查明,某(嘉兴)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优化法治化营商 环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 处罚事项清单》第19项的规定,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嘉兴)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嘉兴市王店镇某收购商店(经营者:李春英,身份证号: 33041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6年02月21日,浙江省安委办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发现:嘉兴市王店镇某收购商店(经营者:李某)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吉蚂路51号内东侧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其隔墙设置玻璃窗。现查明,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北侧储存有冰箱(未插电)、沙发等物品的仓库联建并用隔墙(12厘米厚砖墙)分隔,隔墙上设有宽度89.5厘米、高度 56厘米的窗户,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 2019)第7.1.3条等规定。经调查,嘉兴市王店镇某收购商店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机关责令改正前就完成改正,并主动申请注销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终结了零售经营,符合《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 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第六项规定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王店镇某收购商店(经营者:李某,身份证号:330411************)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4.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2026年3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可燃气体探测器B13Z813702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校准后,直至2026年3月16日未进行校准,该可燃气体探测器距离上一次校准已超过1年,不符合《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24)第11.3.1条:“仪器校准周期应不大于1年”的规定及第11.2.3条:“固定式仪器在一个完整的校准周期内应进行调整,调整周期应不大于6个月”的规定。经调查,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未对一台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符合《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第十九项规定的初次违法不予处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5.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设备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案。2026年3月2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兴旺路北侧的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经调查: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消防水泵房内配电箱和水泵控制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查明,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十八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6.唐某、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6年3月20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三楼车间西侧安全出口设置的警示灯损坏,储存包材仓库的应急指示灯插头被拔,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10条的要求。经调查,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唐某作为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员(直接负责人),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唐某(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7.袁某、嘉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出口未设有明显标志案。2026年4月22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进行了触发式即时检查,经调查,嘉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在4号楼4楼仓库的东北侧出口未设有明显标志,现查明,嘉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设置不符合紧急疏散、标志明显要求的行为。袁某作为嘉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对该公司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负有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袁某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8.嘉兴市某工艺植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2026年4月17日,秀洲区油车港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工艺植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026 年3月入职的四名从业人员边某、戴某、朱某、沈某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调查,嘉兴市某工艺植绒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工艺植绒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9.嘉兴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2026年04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二楼打磨车间东侧湿式除尘设备已安装使用的液位、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在设备干式运行时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10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 5.2.2条等规定。现查明,嘉兴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10.董某、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6年04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从事厂房租赁,将厂房出租给嘉兴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两家生产单位,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两家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2026年04月27日,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了房产证明和两家承租单位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户安全生产责任书。现查明,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存在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董某作为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董某(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11.陈某、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6年4月28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企业南侧打卷车间西侧安全出口指示灯损坏,灯光不亮,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10条的要求。经调查,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 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陈某作为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员(直接负责人),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陈某(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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