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某拉链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徐某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照明灯备用电源供电不足、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损坏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案。2026年6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拉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二楼注塑车间楼道应急照明灯备用电源供电不足,2026年6月15日,秀洲区洪合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租户浙江好合拉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损坏。现查明,浙江某拉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22号二楼注塑车间楼道应急照明灯备用电源供电不足,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4条的规定。浙江某拉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西村埭路100号染色部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损坏,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10条的规定。经调查,浙江某拉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陈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徐某某作为该公司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染色部的负责人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拉链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陈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徐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2.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2026年6月15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西村埭路100号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泰石厂区)安全生产检查。现查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泰石厂区)5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经调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浙 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第五项、《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五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嘉兴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6年06月15日,接举报反馈嘉兴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存在违法行为,当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为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己烷7桶(140kg/桶)储存于厂区内停放的厢式货车(车牌号浙 F70735)的车厢内,并将丙二醇甲醚4桶(180kg/桶)、乙酸正丙脂3桶(180kg/桶)、乙二醇丁醚1桶(180kg/桶)、异丁醇1桶(160kg/桶)、涂料用稀释剂5桶(170kg/桶)、甲醇1桶(160kg/桶)、N,N-二甲基甲酰胺1桶(180kg/桶)、油漆稀释剂23桶(20kg/桶)储存于厂区内停放的另一辆厢式货车(车牌号浙F37760)的车厢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总量为4.23吨,截至2026年06月15日以上危险化学品中最长储存期限长达半个月。经调查:嘉兴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4.王某某,嘉兴某时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没有明显标志案。2026年6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西南角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 条的规定等问题。现查明,嘉兴某时装有限公司仓库西南角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 条的规定。经调查,嘉兴某时装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 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时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王某某(嘉兴某时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5.周某某,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6年05月22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整烫车间的东侧出口未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1号楼2楼整理车间西侧安全出口处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警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布线不规范,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 条、第10.1.9条和第10.1.5条等规定。经调查: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周某某作为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6.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某家具厂(经营者:汪某某,身份证号: 332621************)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2026年05月22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厂区内承租单位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某家具厂的东侧仓库西侧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西侧生产车间北侧和东侧两个安全出口处的“安全出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南侧墙上应急照明灯都未正常运行,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第10.1.9条和第10.1.5条等规定。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某家具厂存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未设明显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某家具厂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7.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喷织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6年5月20日,秀洲区油车港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喷织厂开展执法检查。现查明,该公司1号喷织车间东侧南、北面两个380V配电柜未按《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第5.2.2条、第7.3.1条等规定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前述两个380V配电柜上的380V电压表均已发生故障,示数超380V正常电压;其中,南侧配电柜电压表指针示数超最大限值(450V),北侧配电柜电压表指针示数440V,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10.4.1条等规定。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喷织厂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嘉兴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第14项及第18项、《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第6项规定的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条件,故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喷织厂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8.周某、嘉兴某服饰有限公司出口未设有明显标志案。2026年5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经调查,嘉兴某服饰有限公司1楼东侧封闭楼梯间处出口用于人员逃生,无明显标志。现查明,嘉兴某服饰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设置不符合紧急疏散、标志明显要求的行为。周某作为嘉兴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设置的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嘉兴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