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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2026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6-09-17 17:13 来源: 撰文

1.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6年1月20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调查,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生产车间现场电缆桥架为铁质,未做保护跨接;2.车间西侧桥架末端未封闭直接连接插线板使用。未按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8.7.1条等规定进行跨接、封堵。现查明,吴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吴某(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2.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案。2026年1月20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调查,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企业生产场所面积1600㎡,性质用途为丙类(箱包加工、包装)现场有工作人员27人(左右)设置有安全出口东西各一个,但在2025年12月开始在东西安全出口周边均堆放有布料、纸箱等大量可燃物,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2条、第7.1.5条等规定。现查明,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违法行为,王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王某(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2026年3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兴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电焊作业人员周某(身份证号码520112************)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现查明,嘉兴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4.嘉兴某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6年4月8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某机电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2025年新入职员工金某、丁某、李某、顾某、卜某5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现查明,嘉兴某机电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机电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案。2026年2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调查,嘉兴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打磨车间内粉尘清理使用铁锹,不符合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6.4.3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的规定。喷涂车间除尘风管未封堵,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3.5条“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的规定。喷涂车间除尘风管未采取静电跨接,不符合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6.3.2条“金属管道连接处(法兰)应做防静电跨接,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应可靠接地”的规定。电焊机未规范接地,不符合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3条“接地: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的规定;切割机未规范接地,不符合GB50169- 2016第3.0.4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的规定;湿式除尘系统电气设备选型不适配,不符合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2.2条“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的规定。一楼打磨车间一台湿式除尘器未设置液位流速报警装置,不符合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8.4.10条“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的规定。现查明,嘉兴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嘉兴某丝绸染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审批案。2026年3月20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某丝绸染整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实施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存在先作业后审批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2026年1月4日至3月17日期间共实施焊接与热切割临时动火作业12次,但未落实动火作业先审批后作业的规定,均采取先作业后审批补作业证的模式。现查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审批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染整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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