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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施工扰民心,无证施工必被罚!秀洲执法严管工地夜间噪声守护静谧人居——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26-05-21 17:19 来源: 撰文


案情回顾

2026年04月15日22时55分许,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圣路秀璟湾项目工地夜间施工扰民。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核查,现场有一辆槽罐车和一辆泵车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存在施工噪声。施工单位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准予夜间施工的相关审批许可材料,且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相关证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根据《嘉兴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中关于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该施工地点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嘉声联〔2026〕3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夜间施工证明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在集中区域划定前,暂定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该施工区域紧邻居住小区,因此该施工地点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该施工单位在后续夜间施工中按规定进行了夜间施工报备,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裁量基准,我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综合执法提醒

为规范辖区建筑施工秩序,严控施工噪声污染,切实守护居民静谧生活、保障每一位居民的休息权益,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本案典型案例,向辖区所有在建施工单位温馨提醒:

请各施工单位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无证夜间施工行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的夜间时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无合法审批手续严禁开展噪声施工作业;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求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务必提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主动公示施工信息、耐心告知周边居民,做好沟通解释,争取居民理解。

同时,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常态化做好降噪措施,科学合理排布施工工序,优先将高噪声作业安排在日间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我局也将持续加大夜间及节假日巡查力度,对无证夜施、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绝不姑息。

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与我们携手并肩、同向发力,共同营造安静、宜居、和谐的辖区环境,守护每一位居民的安稳休憩时光。



来源: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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