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鸟周警示:非法打鸟必追责!——仝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2026-04-2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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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2026年3月13日11时,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在王江泾镇新永联路与胜利路交叉口有人用弹弓打鸟。
经核实,当事人为仝某,现场发现时其已经猎获鸟类一只,现场猎获物和捕猎工具弹弓在当事人逃跑过程中丢弃,当事人确认猎获物为珠颈斑鸠一只。另查明2026年1月4日当事人猎获鸟类一只,该鸟经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区分局鉴定为夜鹭。上述两只鸟类猎获物经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区分局鉴定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两只鸟类猎获物总价值为人民币600元整,使用的狩猎工具鉴定为禁用工具。当事人猎捕区域及猎捕时间处于禁猎区及禁猎期内。截至案发,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猎获物和弹弓均已无法找回。
本案中,当事人用弹弓打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裁量基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且没收捕猎用钢珠壹佰零壹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爱鸟周”虽已落幕,但保护鸟类的警钟必须长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近期查处的非法猎捕鸟类案件,向广大市民郑重提醒:守护飞羽精灵,切莫以身试法!
“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并非“无主之物”,禁猎区、禁猎期内严禁任何非法猎捕行为,使用弹弓、粘网等禁用工具猎捕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取得违法所得、涉案物品是否找回,只要实施非法猎捕行为,哪怕仅猎获一只“三有”保护鸟类,都会被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涉嫌刑事犯罪,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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