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节特别提醒:门前的树不是“私产”,擅自砍伐要受罚——徐某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案
2026-03-1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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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2025年12月2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社会举报,反映在秀洲区高照街道某路店铺前,存在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经初步核查,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绿化管理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在未向任何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店铺门前的树木进行了砍伐。2025年11月,当事人已就树木损害问题与管理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裁量基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造成树木所有者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一)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砍伐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今天是3月12日植树节,在这个倡导爱绿护绿的日子里,我们借此案提醒大家:城市中树木,无论是在公共区域还是自家门口,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置。私自砍伐,不仅损毁绿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已对树木损害作了民事赔偿,但擅自砍树的行为本身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仍需接受行政处罚。每一片绿色都来之不易。请大家以案为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身边的每一棵树、每一片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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