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月29日上午,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洪合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洪合镇国贸路和洪安路交叉口附近公园,发现多人在公园内放置鸟笼遛鸟,该鸟类疑似画眉鸟。洪合中队第一时间联合公安部门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查获疑似画眉鸟11只。
洪合中队随即开展调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固定证据,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其无法提供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合法凭证非法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法人员将画眉鸟依法交由专业部门进行处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林间歌者”画眉鸟,以婉转清脆的啼鸣和灵动的身姿,曾是许多人心中的生态记忆。自2021年2月5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后,画眉鸟被收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任何捕猎、买卖画眉鸟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生态平衡的破坏,涉嫌犯罪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