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单位:秀洲区王店镇瑞银东路258号的嘉兴市瑞祥创业园
隐患问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袁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在首次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袁某是首次发现其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后,依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在告知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进行改正“首违不罚”,试图让车主袁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并及时改正。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整改后,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袁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在其拒绝整改违法行为后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遵循了教育与惩罚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保障了公共安全。通过教育与处罚,也强化了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