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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广告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0-09-01 09:37 来源: 嘉兴日报 撰文 记者 竺军伟 通讯员 庞代松

  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从9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施行。新《条例》的施行将对秀洲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带来哪些新变化?昨天,记者采访了秀洲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根据以往的广告法,“全球第一”、“最好”等绝对化词语是不允许使用的。对此,新《条例》在绝对化用语上不再一刀切,今后,除了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外,使用“最早”“首家”以及其他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使用“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以及其他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以及其他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使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级用语,这些情形将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虚假广告常被消费者所痛恨,对此,新《条例》规定,广告中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宣传或对比的;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其他引人误解的情形,因为这些情形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另外,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含有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的广告不被允许,但是属于开展舆论监督、涉及商品质量需要应急处置以及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除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也不被允许。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上各种广告无孔不入,新《条例》对互联网广告有了新要求。根据新《条例》,利用电视、互联网发布或者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电视、互联网;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应当对通过其平台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新《条例》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浙江地域特色,让广告监管更具针对性,通过放管有度,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消费者在遇到违法广告后,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将按照规定转交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办理。

  目前,区市场监管局已在组织开展新《条例》学习宣传培训,下一步将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严厉查办并实名曝光一批违反新《条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标签: 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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