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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法院对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宣判
2020-09-23 10:19 来源: 嘉兴日报 撰文 记者 潘叶萍 通讯员 秀 舟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近日,秀洲法院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给这场剑拔弩张的纠纷暂时画上了句号。

  早在4月23日,秀洲法院便以巡回审判的方式赴王店镇对该起案件开展了第一次庭审。当时,该案还作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庭审案件之一,通过浙江法院新闻网“知之汇”栏目和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据了解,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某公司),原名为嘉兴市欧普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月受让获得两个“欧普”商标,该商标名称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名下拥有的“欧普”商标文字一致。

  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嘉兴某公司的部分商标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嘉兴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向欧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80万元。嘉兴某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审,被裁定驳回申请,之后登记变更成现企业名称。

  但欧普公司发现,嘉兴某公司虽然改了企业名称,在经营过程中,依然存在继续使用“嘉兴市欧普某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又一次诉至法院,要求嘉兴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300万元。

  当时,由于案件还需补证,合议庭决定暂时休庭,择期再审。

  庭审后,原被告双方陆续补充提交了十数份证据,并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直至八月下旬,双方完成最后的举证质证,后全市知识产权跨域一体化法官团队召开了专业法官会议,就该案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企业名称“嘉兴市欧普某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带有“嘉兴市欧普某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并仍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继续使用“嘉兴市欧普某有限公司”字样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量原告企业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被告侵权规模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针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还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嘉兴市欧普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目前本案已一审审结,尚在上诉期。

  “近年来,知名商标、字号相关侵权、权属之争屡见不鲜,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议题。”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法院将通过“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新模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维护创业创新成果,不断拓展司法便民利民途径,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交易市场等地设立巡回审判点,解决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标签: 秀洲法院 责任编辑: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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