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王店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督促相关人员加以警醒,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现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部分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1、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王店镇应消站在巡查中发现,吴某、杨某在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某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2、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王店镇应消站在巡查中发现,李某、方某在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某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王店镇应消站在巡查中发现,田某在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某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王店镇应消站在巡查中发现,姚某、郭某在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某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法律法规科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广大村(居)民朋友发现火灾隐患,可拨打“ 96119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进行举报。
来源:王店镇应急消防管理站
通讯员:郑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