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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决定
2021-09-15 10:39 来源: 嘉兴日报 撰文

  (2021年8月1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中共嘉兴市委八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结合嘉兴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定题、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核心任务,是扛起“五大历史使命”的总牵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是嘉兴牢记领袖嘱托、守好红色根脉、践行为民初心的政治责任、逻辑必然和重大机遇。推动嘉兴从“统筹城乡发展的典范”迭代升级、蝶变跃升为“高水平共同富裕的典范”,与习近平总书记对嘉兴的殷切嘱托精神要旨高度契合、内在逻辑密切相通、目标要求一以贯之。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先行探路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立足统筹城乡发展的先发优势和丰富实践,率先闯出以城乡高水平融合为特色,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和共同富裕相互促进、螺旋式上升的新路子,努力为示范区建设和共富大局贡献更多的嘉兴智慧、嘉兴力量。

  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嘉兴“逐渐缩小城乡差别,使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共享现代文明”的指示和“嘉兴完全有条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典范”的嘱托,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守好红色根脉、赓续红色血脉,让高质量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在全省示范区建设的新征程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争当全省示范区建设的先锋、全国共同富裕的排头兵,奋力推动全方位全领域蝶变跃升、跨域发展。

  三、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要聚焦聚力“三富四优、七个典范”,努力呈现“五幅图景”。到2025年,深化城乡统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区域、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率先突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率先推动共同富裕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形成阶段性标志性成果。

  四、“十四五”时期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第一程”,应当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战略部署,紧盯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着力做好基础性、关键性、标志性重大工作,深入实施“八大行动”,谋划推进“共富十改”,围绕群众最关心、最期盼、最有获得感的领域,加快实施一批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全方位、系统性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建设。

  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相适应,在“大场景”中找准“小切口”,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配套,突出急用先行和“小快灵”立法,完善全链条闭环式立法工作机制,着力协同构建促进共同富裕的地方法规体系。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坚持依法监督、有效监督,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推动示范区典范城市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深化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推动完善再分配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实施情况的监督,优化市域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认真履行代表职责,通过走访、调研、视察、进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愿望、呼声和要求,积极提出与示范区典范城市建设相关议案、意见和建议,向人民群众宣传共同富裕的时代意义、核心要义、本质内涵、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举措等,以爱岗敬业的实际行动引领和带动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示范区典范城市建设的伟大实践。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可示范、可推广,高质量、走前列,有突破、有创新”的要求,建立健全推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体制机制,科学设立评价体系和目标指标体系,健全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实施机制,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保证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及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组织实施工作,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实行清单式推进、闭环式管理,创造性、系统性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七、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围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路径、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健全贯彻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问责机制,高水平强化正风肃纪反腐。高标准推进清廉嘉兴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一体推动实现清廉嘉兴和各项阶段性目标,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八、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找准服务保障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围绕科技成果保护、要素市场化配置、公共服务社会化、社会治理创新、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加快数字法院、数字检察建设,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九、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激发社会各界参加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协助做好经济发展、基层治理、民生保障、乡村文明等方面相关工作,实现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促进乡村振兴和新型社区建设。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互助互济、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加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各类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弘扬禾商精神,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必须毫不动摇地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将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以守好红色根脉的政治自觉,始终保持奋进姿态,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政策制度系统性变革,主动承担全国性、全省性的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性突破性成果,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作出更大贡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共同富裕示范区 责任编辑: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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